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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包裹經海關查驗認為可以稅放者,海關應根據查驗結果填發稅款繳納證一
式三聯,以第二、三聯隨「發遞單送交郵局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如須由
收件人繳驗証件,或補辦其他手續始可放行者,並應批註於「發遞單」」
上並送退郵局通知收件人補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