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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私運郵件案件經司法機關判處罰金無力完納而易服勞役或由司法機關宣告
緩刑者,郵局應將私運郵件所科罰之兩倍郵資,提出三分之二充作獎金,
並按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發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