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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郵件,或代運代收
貨價郵件,收款郵件,如遇遺失、被竊或毀損,依規定郵局對寄件人應負
補償之責時,汽車運輸業對郵局應負同等之責任;普通郵件遇有遺失、被
竊、毀損或積延時,除依郵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郵局不負補償之責任外,
其補償責任由各該郵局酌情定之,汽車運輸業如有不服,得請求郵政總局
核定之。汽車運輸業代運之郵件,如郵局向寄件人另收保價費者,其所負
損害賠償責任,與掛號郵件同,其他責任由郵局承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