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應銷毀之沒入車輛或物品,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廢鐵實際重量,按當地當時之市價洽售予銷毀之回收處理業。
公路監理機關與回收處理業訂定之契約,其所收繳之價款扣除搬運費、保管費、壓毀工資及其他有關之必需支出後之餘額,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