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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或警察機關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死亡、受傷情況。
二、蒐集損害狀況。
三、蒐集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駕駛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駕駛員及現場目擊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七、殘骸運送、現場空偵及協助量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