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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私人、團體或政府機關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應備具下列文件及事項: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職業或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申請投資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開發經營業績證明文件。
四、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財務計畫及營運管理事項。
五、相關權利義務建議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事項。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得通知該私人、團體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