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1 12: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檢具支領月退休金證書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親自向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經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核定恢復後,自其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