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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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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港務公司需用之不動產,得由政府作價投資,或由航港局以出租、有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港務公司開發、興建、營運及使用收益。屬於公共設施及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動產及不動產,港務公司無償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