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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局設設計考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
,其中二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為兼任。
前項委員會為辦理經常性事務,得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六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