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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
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