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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原機關公務人員,於改制前辦理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或留職停薪,經原機關以書面徵詢其復職或回職復薪時同意隨同移轉者,於復職或回職復薪時,應回復與原機關等級相當之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