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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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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國原院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