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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選址小組應於選址計畫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主辦機關公告潛在場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