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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能力試驗徵收使用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中低活度核種分析能力試驗比對,每個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二、解除管制能力試驗標準件,每件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三、解除管制試樣活度能力試驗比對,每次新臺幣十三萬元。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能力試驗: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