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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得視委託工作內容之需要,指定檢查技術主管及檢查技術人員應持有相關之技術證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