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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應親自出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