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7:3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變更登載事項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前二項補發、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