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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核能機組大修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次一工作日前,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
一、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維修或檢測之品質不符案件。
二、放射性廢液或廢氣異常外釋至廠外而未達立即通報標準之事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