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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核子原料之檢查費,按許可文件所載鈾、釷重量累計,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未滿一千公斤者,每年新臺幣一萬元。
二、一千公斤以上未滿一萬公斤者,每增一千公斤(不足一千公斤者,以一千公斤計)每年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三、一萬公斤以上者,每年新臺幣十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