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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參加主管機關輻射防護人員認可或操作人員之輻射安全證書測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參加主管機關高強度輻射設施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