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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部門者,但無法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將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之方式處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