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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登記合格用電場所,因用電事實發生變更,致不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用電場所者,其負責人應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