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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承裝業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承裝業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檢附第六條規定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檢附之文件未符合規定者,原執照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承裝業申請事項及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換發者,得於依前項申請展延時併同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