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裝置業務部門
及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負債及其他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
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