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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使用前條第四項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氣站者,應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者,應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