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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造船廠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造船廠於取得工廠登記證後,對於船舶之建造、改造,應依航政機關核可
之項目或範圍施工,不得擅自變更。
前項船舶施工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發給船舶檢查證書後,不得再依船舶所
有人之要求施行未經核可之工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