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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未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其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及十二公尺以上漁筏:其每三十日之出海時數達附表二、附表三所定最低時數者,按該表之不同噸級或長度,核給漁業動力用油量。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依附表二所定總噸位十九以上未滿二十漁船之級別,核給漁業動力用油量。
前項各款所定漁船、舢舨、漁筏未達該噸級或長度之最低出海時數者,依其出海時數之最高級數,核給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
圖表附件:
附表二、總噸位未滿二十噸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作業漁船、舢舨,每三十日之最低出海時數,可購買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量標準表.PDF
附表二、總噸位未滿二十噸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作業漁船、舢舨,每三十日之最低出海時數,可購買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量標準表.DOC
附表三、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作業漁筏,每三十日最低出海時數,可購買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量標準表.PDF
附表三、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作業漁筏,每三十日最低出海時數,可購買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量標準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