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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依左列之規定審核之:
一、符合自來水事業長期發展計劃者。
二、工程計劃符合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及有關規定者。
三、經營計劃切實合理,且符合公益上之要求者。
四、供水區域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無重複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