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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地下水鑿井業籌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時,應收取審查費;核發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時,應收取證冊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