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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非以開發溫泉為目的之其他開發行為,如有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或成分之虞或已造成實質影響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於權衡雙方之利益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開發行為,為必要之限制或禁止,並對其開發行為之延誤或其他損失,酌予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