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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得視管制區內用水情形,劃定禁止開發區。
前項禁止開發區內已取得之水權,主管機關得予變更或撤銷。
管制區內自來水系統可以地面水水源充分供應時,主管機關對於已取得水
權之水井,得予限制,變更或撤銷其水權,並通知其所有或使用人改用自
來水。
依前項規定撤銷水權之水井,應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關於水井封閉或填
塞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