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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認可證書,並指定型式認證標識。
前項型式認證標識,由字軌及流水號組成;其字軌規定如下:
一、計程車計費表,字軌為「AA」。
二、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字軌為「BA」。
三、水量計,字軌為「FD」。
四、膜式氣量計,字軌為「FC」。
型式認證標識應以鐫刻、印刷或其他永久性方式標示於度量衡器之明顯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