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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度量衡輸入業、修理業或製造業所設立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有實際經營度量衡輸入、修理或製造業務者,應依第四條規定分別申請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營業許可執照;其營業類別應與原度量衡業許可執照相同。
前項申請之營業類別不同者,應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許可。
度量衡製造業於不同地點設立廠場且有實際經營度量衡製造業務者,亦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營業許可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