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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驗機關辦理物品試驗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其處理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物品性質、試驗項目或其他事項訂定之。但廠商有特殊情形,經檢驗機關同意者,得優先處理。
前項物品試驗因數量眾多或其他情事,未能於期間內處理完成者,檢驗機關得予延展。
檢驗機關辦理其他技術服務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其處理期間依服務內容與廠商協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