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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得於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或申請驗證範圍不符合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之適用範圍。
二、廠商無法於受理後六個月內配合評鑑。
三、前次申請經評鑑不符合驗證標準,自不符合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未滿六個月。
四、曾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經標準檢驗局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自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未滿三年。
五、曾有前款以外情形,經標準檢驗局廢止認可登錄,自廢止之次日起未滿六個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