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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實地查核。
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驗證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