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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之廠 (場) 及其檢驗主管人員,應就商品之完整檢驗
資料妥善保存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