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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