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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果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六條辦理水果輸入配額進口時,應檢附得標文件正本,於配額有效期
限內,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始得辦理輸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