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輸入配額經核配後如仍有餘額,由貿易局視需要辦理再分配;再分配之公
告、申請程序、收費、核配及通知申請輸入配額證明書,準用第五條至前
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