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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六條獲配之國家配額,應於配額核配有效期限內檢附該特定國家核配
機構或貿易局出具之核配文件,按核配數量整批或分批向貿易局申請輸入
許可證後,始得辦理輸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