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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貿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出進口人於前條公告日或指定之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辦理輸出入貨品。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出進口人已取得輸出入許可證,並在許可有效期限內。
二、進口人申請之信用狀已開出、貨款已匯出或貨品已自國外裝運輸出,具有證明文件。
三、出口人已取得國外銀行信用狀或預收貨款,具有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應載明貨品名稱及數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