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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及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避免洩漏之必要保護措施。
業者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