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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
外國有限合夥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有限合夥名稱變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