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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四十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