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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本規則所定營業之營利事業設立、遷址登記時
,應由建設局召集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勘查營業場所。
前項規定,於營利事業申請增加本規則所定營業之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