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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寄存機構依前條規定完成存活試驗後,因保管該生物材料之必要或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得對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再次進行存活試驗。
寄存機構為進行前條或前項存活試驗,需特殊成分之培養材料者,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