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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銷事業輸出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並公告之限制輸出之貨品,
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但輸往設限地區之紡織品,逕向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辦理。
外銷事業輸出前項以外之貨品,逕向駐區海關申請驗放。
前二項貨品如屬於低於國家標準專案報驗出口貨品案件,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