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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新創生醫公司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公司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簽辦、審議或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與被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新創生醫公司間有前項規定之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