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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屬購置技術者,除應檢附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三、中文技術說明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